发改高技〔2017〕1245号(促进分享经济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
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7〕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大力发展分享经济,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发展质量,有利于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和拓展扩大就业空间,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和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促进分享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充分发挥分享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我们研究编制了《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统计局
2017年7月3日
附件:
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
分享经济作为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涌现的新业态新模式, 正在加快驱动资产权属、 组织形态、 就业模式和消费方式的革新。 推动分享经济发展, 将有效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 便利人民群众生活, 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 我国分享经济创新创业活跃, 发展迅速, 利用“互联网+”, 创造众多新业态, 化解过剩产能, 带动大量就业, 显示出巨大发展活力与潜力, 已成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更广范围、更深程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 但是,分享经济发展也面临着认识不统一、 制度不适应、 保障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和挑战。 按照深化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 为加强预期引导, 优化发展环境, 促进分享经济发展, 现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 分享经济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 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 提高利用效率的新型经济形态。
二、 分享经济强调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相对分离, 倡导共享利用、集约发展、 灵活创新的先进理念; 强调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弹性匹配,实现动态及时、 精准高效的供需对接; 强调消费使用与生产服务的深度融合, 形成人人参与、 人人享有的发展模式。
三、 促进分享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要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目标, 以支持创新创业为核心, 以满足消费需求和消费意愿为导向,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改革, 按照“鼓励创新、 包容审慎” 的原则, 发展与监管并重, 积极探索推进, 加强分类指导, 创新监管模式, 推进协同治理, 健全法律法规, 维护公平竞争, 强化发展保障, 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 主动性, 支持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分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
四、 合理界定不同行业领域分享经济的业态属性, 分类细化管理。 加强部门与地方制定出台准入政策、 开展行业指导的衔接协调,避免用旧办法管制新业态, 破除行业壁垒和地域限制。 清理规范制约分享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 商事登记等事项, 进一步取消或放宽资源提供者市场准入条件限制, 审慎出台新的市场准入政策。 拟出台各项市场准入、 监管措施, 必须事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充分开展咨询评估, 提高政策透明度。 坚持底线思维, 增强安全意识, 对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社会稳定、 文化安全、 金融风险等密切相关的业态和模式, 严格规范准入条件。
五、 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 探索建立政府、 平台企业、 行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多方协同治理机制。 强化地方政府自主权和创造性, 做好与现有社会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衔接, 完善分享经济发展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云计算、 物联网、 大数据等技术, 创新网络业务监管手段。加快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建设, 实施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 平台企业要加强内部治理和安全保障, 强化社会责任担当, 严格规范经营。 行业协会等有关社会组织要推动出台行业服务标准和自律公约,完善社会监督。 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要强化道德约束, 实现共享共治, 促进分享经济以文明方式发展。
六、 根据分享经济的不同形态和特点, 科学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权利、 责任及义务, 明确追责标准和履责范围, 研究建立平台企业履职尽责与依法获得责任豁免的联动协调机制, 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平台企业应建立相应规则, 严格落实网络主体资格审查,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积极协助政府监督执法和权利人维权。 资源提供者应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积极配合相关调查。消费者应依法合规使用分享资源。
七、 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 鼓励行业组织依法合规探索设立分享经济用户投诉和维权的第三方平台。 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个人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加强对分享经济发展涉及的专利、 版权、 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创造、 运用和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分享经济需求,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研究制定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保险政策, 积极利用保险等市场机制保障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 鼓励和引导分享经济企业开展有效有序竞争。 切实加强对分享经济领域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与防范,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营造新旧业态、 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 严禁以违法手段开展竞争, 严厉打击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
九、 积极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 依法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无缝对接, 打破信息孤岛, 建立政府和企业互动的信息共享合作机制, 充分利用互联网信用数据, 对现有征信体系进行补充完善, 并向征信机构提供服务。 积极引导平台企业利用大数据监测、 用户双向评价、 第三方认证、 第三方信用评级等手段和机制, 健全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强化对资源提供者的身份认证、 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提升源头治理能力。 依法加强信用记录、 风险预警、 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在线披露, 大力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平台企业要健全信用信息保全机制, 承担协查义务, 并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十、 鼓励和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分享经济平台企业有序“走出去”, 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构建跨境产业体系, 打造国际知名品牌, 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分享经济平台企业。
十一、 大力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 公共服务资源分享, 增加公共服务供给, 提升服务效率, 降低服务成本。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加大政府部门对分享经济产品和服务的购买力度, 扩大公共服务需求。 在城乡用地布局和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中, 充分考虑分享经济发展需求。 鼓励企业、 高校、 科研机构分享人才智力、 仪器设备、 实验平台、 科研成果等创新资源与生产能力。
十二、 积极发挥分享经济促进就业的作用, 研究完善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措施, 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 加大宣传力度, 提升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对与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平台企业, 以及依托平台企业灵活就业、 自主创业的人员, 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十三、 研究完善适合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 依法加强对平台企业涉税信息的采集和税收风险分析工作, 加快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 推广应用电子发票, 不断提高分享经济纳税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持续增强分享经济纳税服务能力。
十四、 建立健全反映分享经济的统计调查指标和评价指标。 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 创新统计调查方法, 推动部门统计信息共享, 多渠道收集相关数据并建立数据库, 完善统计核算, 科学准确评估分享经济在经济发展、 改善民生、 促进就业和增加居民收入、 扩大国内消费等方面的贡献。
十五、 加强释法、 修法工作, 按程序及时调整不适应分享经济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 不断优化法律服务。 在相关立法工作中, 根据国家有关战略部署和分享经济发展特点进行设计,加强制度与监管的适应性。 根据需要及时研究制定分行业分领域分享经济管理办法。
十六、 各地区、 各部门要担起责任, 主动作为, 切实加强对分享经济的深入研究, 因地制宜, 不断完善发展环境, 创造良好社会预期, 务实推进分享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和地区先行先试, 充分发挥专业化众创空间、 科技孵化器的支撑作用和双创示范基地的示范作用, 不断提升服务能力, 积极开展相关探索实践。“互联网+” 行动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分享经济发展的统筹协调和政策解读, 条件成熟时推动成立分享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 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支撑。